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市委办 [2003]120 号)《转发市委组织部关于加强我市非公企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精神,为加强非公企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现就全市非公企业人员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初定条件:凡国家教委承认的全日制或电大、夜大等成人教育大中专毕业生(包括硕士生、博士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见习期满,经考核符合任职条件的,可根据需要直接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规定如下: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初定为员级职务;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初定为助理级职务,其中,大专毕业前已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以上,毕业后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二年以上者,也可初定为助理级职务任职资格;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初定为助理级职务;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可初定为中级职务,对原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过,后又进学校就读硕士学位的,获得学位前后的专业工作年限可相加,但其中获得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必须满一年以上;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初定为中级职务。取得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在取得最后一个学位或毕业后,可初定为助理级职务,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根据岗位需要参加中级职务的评审。
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的认定:在当地政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的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按代理期限确定,代理前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可以相加;未在当地政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的,按经县以上政府人事或劳动社会保障部门鉴证的聘用或劳动合同,且同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期限确定。因合同到期或单位变动等造成中断,后又重新签订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费,可将中断前后的期限相加。
三、报送材料:非公企业初定人员需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表》和《直接确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批准名册》(一式二份),单位签署考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并提供毕业证书及复印件一份,二寸近照一张,未在当地政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的,还需提供经县以上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缴费手册。
四、办理程序:办理人事代理的单位统一报送到县以上人才交流中心,由人才交流中心报县以上人事部门批准并发文公布、发放证书。未办理人事代理的初定人员,可直接到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申报。
五、办理时间:人事部门每年 4 、 7 、 9 、 12 月底集中办理。
六、收费标准:按浙价费 [2002]229 号和浙财综字 [2002]13 号文件执行,即初评费 100 元 / 人,证书费 5 元 / 本。
七、其他事项:对非公企业初定人员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外语和继续教育培训不作要求。